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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俄罗斯: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成功召开

2017-11-11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2017年10月21日,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俄罗斯喀山联邦大学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办的“中国与俄罗斯: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南京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的支持单位有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江苏方德法律研究中心。本次会议邀请了俄罗斯喀山联邦大学、俄罗斯国立司法大学、俄罗斯鞑靼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美国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城分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与会的还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扬州大学、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金秋时节,各位代表会聚一堂,共同研讨中俄两国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发展这一重大课题。

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胡敏强教授、俄罗斯喀山联邦大学法学院学科带头人塔尔汉诺夫教授、俄罗斯喀山联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瓦列耶夫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何勤华教授、江苏省社院院长夏锦文教授等嘉宾出席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主持,他指出在纪念俄国“十月革命”100周年之际,中俄两国法学界共同研讨交流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发展这一时代论题,有着特殊的意义;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必将为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法治发展的中国智慧与中国经验。胡敏强在致辞中代表南京师范大学欢迎各位专家学者莅临南京参与研讨,他高度肯定会议主题的重要意义,介绍了南京师范大学的办学道路和建设成果,以及在当今新一轮建设阶段面临的新机遇新任务。塔尔汉诺夫指出了法治理念的基本含义、该主题对于中俄两国发展不可或缺的意义以及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问题上的重要论断,尤其讨论了法治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体现。何勤华指出了现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与苏俄法律发展的紧密渊源关系,以及俄罗斯法研究在全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01

主旨发言

    

    会议主旨发言环节,由江苏省社科院院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夏锦文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共同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黄道秀教授在演讲中倾情回顾了她在喀山大学法学院求学的岁月和俄罗斯友人对她的关爱,说明了她为中俄法律合作做出的努力。何勤华教授演讲主题是2006-2016年俄罗斯法治的发展,认为俄罗斯这十年在权力制衡和监督、人权保障、司法改革、公民政治参与、反腐等问题上均取得一定的成效;总的来说,俄罗斯特色法治发展的必然选择就是结合本国法治实际和国际法治潮流,保持已有的法治成果,解决阻碍法治发展的问题,并继续探索优化法治的方法。俄罗斯国立司法大学瑟雷赫教授发言主题是法的有效性及其与法治的必然关联,他认为法与法律不同且高于法律,只有唯物主义的法理论才为法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科学、有效的标准,该理论源自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其手稿,秩序、平等、自由、公平和普遍约束力等原则是法的有效性标准的基础。瓦列耶夫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俄罗斯民事诉讼法近二十年来的现代化改革,改革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91-1996年、1996-2002年、2002-2013年、2013年至今,其中涉及的三个主要问题是司法改革的历史和发展、2016-2017年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主要思想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前景。托马斯教授通过法治指数的8个主要指标和44个次级指标,比较了中国和俄罗斯的法治发展状况,分析了“世界正义工程”的成立背景、排名标准和中俄两国得分差异的原因,并归纳了中俄法治发展之间可以相互借鉴的方面。南京师范大学龚廷泰教授以列宁的《帝国主义论》为方法论视角,认为当代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是一个或者少数超级大国垄断了涉及处理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关系规则的制定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并以此控制和支配国际秩序,从而维护自己的霸权利益。



专题研讨

02

当天下午的专题研讨分为两个单元。塔尔汉诺夫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胡兴建教授共同主持了第一单元的专题研讨,俄罗斯喀山联邦大学萨芬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王海军副研究员担任评议人。

俄罗斯喀山联邦大学沃罗宁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法治国家背景下中俄法律体系现代化的指标,这些指标既涉及法律和法学的内部因素,也涉及法律和经济、政治、社会等外部因素的关系,其中立法质量、法律确定性、政治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平衡、司法程序等指标对于中俄法制现代化具有典型意义。中国政法大学鄢一美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俄罗斯社会转型与私法体系的形成,她认为俄罗斯的新民法典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并根据改革成果更新了原有的制度设计,恢复了民法原本应有的私法精神和理念,终而形成了特有的私法体系。俄罗斯喀山联邦大学科洛列夫高级讲师探讨了俄罗斯立法中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和改革进程,即公民遭受调查机关、预审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的侵害后,向以上国家机关起诉索赔,国家机关在什么条件下有义务赔偿公民所受的损害。中央民族大学张俊杰教授认为俄罗斯法治国家思想的产生与实践,来自俄罗斯社会思想与欧洲法律文化观念和社会生活需要的互动,它在18世纪的俄罗斯即已初露端倪,在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自由主义运动的兴起而发展,到十月革命前后基本成型。黑龙江大学魏建国教授提出,苏联先党后国的历史特殊性塑造了其党政关系中党强政弱、党高政低、党实政虚的局面,苏联没有妥善解决党政关系问题主要是因为其缺乏法治化思路和实践,没有正确认识和及时完成苏共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关系的法治化及执政方式的法治化。郑州大学王建国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法治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基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特殊国情的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并融合了法治共性的法治之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实践构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扬州大学杨昌宇教授指出,中国法学界近40年来对苏联法消极影响的批判持久而深入,但针对当前中国法律体系理论短缺、理论与实践关系存在断裂、理论更新滞后等现实问题,反省苏联“法的体系”这一范畴对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力仍有必要。俄罗斯喀山联邦大学古拜杜尔林副教授提出,要理解法律文化(包括社会的法律文化和个人的法律文化)最好诉诸于法律价值的背景,法律文化的发展与各种法律理论有关,法治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必备要素,其演变与群体特点息息相关。扬州大学陈福胜副教授认为,俄罗斯法治受东正教观念的影响,形成一种“权力法治”模式,该模式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有神”的法治,而当代中国文化自信理论的提出与阐发,使中国法治在“伦理法治”的目标基础上成为“有魂”的法治。

    瓦列耶夫教授和黄道秀教授共同主持第二单元的专题研讨,俄罗斯国立司法大学瑟雷赫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徐晓晴教授担任评议人。

    俄罗斯鞑靼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沙基里扬诺夫法官指出,司法实践被中俄两国的一部分法学家视为民事诉讼立法的渊源,司法实践包括各级法院的法律适用活动,其具体表现在裁定、判决、法庭笔录等相关程序行为中。南京师范大学李浩教授指出,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例如诉权、国家干预、客观真实的学说)和立法曾对中国产生重大影响,1982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在结构、原则、程序上都充分借鉴了《苏俄民事诉讼法典》。黑龙江大学温恒国副教授认为,2015年《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程序法典》开始生效,这表明俄罗斯放弃了建立单独行政法院系统的努力,更加务实地考虑既有制度的延续与平稳过渡,通过渐进的方式逐步发展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郑州大学刘向文教授指出,俄罗斯联邦地铁警察机关负责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以免受非法侵害,提高地铁公共安全和反恐保稳水平,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等,并相应享有一定的执法权利,其机构的设置、领导和监督体制以及跨行政区域行使职权等对我国建立完善的地铁警察制度具有借鉴意义。中国政法大学王志华教授提出,俄国革命的胜利成果需要法律予以巩固,而最为重要的就是获得苏维埃宪法的确认,这些宪法包括1918年《苏俄宪法》以及其他各苏维埃共和国制定的宪法、苏联成立后的3部联盟宪法和根据权限各加盟共和国制定的宪法。郑州大学王圭宇副教授认为,俄罗斯的联邦制改革,尽管立基于一种现实主义的改革立场之上,但是这种改革却始终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础,联邦国家原则、法治国家原则、民主国家原则和地方自治原则等宪法原则,始终是俄罗斯联邦制据以进行改革的基本“法治底线”。俄罗斯喀山联邦大学萨芬教授认为,土地和财产关系的问题一方面可以归入俄罗斯联邦专属管辖,另一方面可以归入到俄罗斯联邦和其主体共同管辖,应该学习如何协调好“水平”联系(仅仅联邦法律)和“垂直”联系(联邦和地区法律),妥善处理不同层次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



03

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主持。瓦列耶夫教授在总结时指出,各位与会代表就俄罗斯的法律和司法问题展开了详细的探讨,中方学者对俄罗斯情况的熟识程度令人赞叹,能够借助这样一次契机从域外目光重新审视本国法中引起共同兴趣的问题,十分难能可贵。何勤华教授在总结时指出,本次会议内容可分为六个方面,即法治及其实践、法治历史和文化解读、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程序法的支柱作用、比较法视野下的法治的技术支撑、财产法、和法治有关的其他有趣问题,使人受益匪浅,在中俄法律文化交流史上必将留下美好回忆。

责任编辑:张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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